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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郑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的指导意见

时间:2020-03-23     【转载】   来自:郑州市民政局   阅读

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民政局、综治办、文明办:

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(居)民自治机制,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教育、引导、约束、惩戒作用,根据河南省民政厅、河南省综治办、河南省文明办《关于修订完善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的指导意见》(豫民文〔2015〕410号)精神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,现就修订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。

一、新形势下修订完善村规民约、居民公约的重要意义 

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是生活在同一个村(居)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村(居)民,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、社会公共道德、公共秩序、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规定,是村(居)民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约束、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,是村(居)民自治、依法治村(居)的有效载体,是实现“双基”、“双治”的重要途径,是我市实现“两个率先”目标的重要内容。

近年来,我市村规民约、居民公约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,较好地保障了村(居)民自治制度的落实,推动了公序良俗的形成,提升了基层社会治理水平,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。同时,工作中也存在有些地方对村规民约、居民公约重要作用认识不足、制定的程序不规范、内容不全面不合法、执行落实不力、指导监督不到位等突出问题。

当前,我市正处在以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为引领,加快实现“两个率先”、建设国际商都的新时期,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对于完善村(居)民自治、推进基层社会治理、落实基层四项基础制度、保持社会和谐稳定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促进精神文明建设、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。各级民政、综治、文明办等部门要增强工作使命感和责任感,把修订完善村规民约、居民公约工作摆上重要日程,建立健全长效机制,与时俱进地推动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修订完善工作。

二、修订完善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

(一)指导思想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、四中、五中全会精神,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按照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要求,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坚持党的领导、人民当家作主、依法治国有机统一,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和《河南省实施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〉办法》、《河南省实施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〉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依据,全面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,大力实施依法治市战略,创新基层社会治理,保障城乡居民依法自治权利,通过修订完善村规民约、居民公约,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治理的科学化、民主化、法治化、规范化水平。

(二)基本原则。坚持合法原则。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的内容要合法合规,不得与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党的方针、政策相抵触,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,不得妨害集体和国家的合法权益;修订程序要合法,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。坚持民主原则。充分发扬民主,广泛进行协商,从村(居)民中来,到村(居)民中去,注重听取不同意见,注重保障少数人的合法、正当权益,通过广泛深入的讨论、论证、协商,求得最大公约数,最大限度地体现全体村(居)民的利益和意愿。坚持问题导向原则。在继承原有合法合理约定的基础上,针对新矛盾、新问题、新要求和热点、难点问题,制定新规新约。坚持充分发挥村(居)民主体作用原则。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,尊重群众首创精神,集中群众的智慧,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在村规民约、社区公约修订中的积极性、主动性、创造性。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。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历史状况、风俗习惯、村(居)民文化素质等因素,密切结合实际,防止简单照抄照搬法律、政策条文和原有规约条款。坚持便于执行原则。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表述要言简意赅、通俗易懂、生动活泼、易懂易记。

三、修订完善村规民约、居民公约的内容和程序

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的内容要充分体现时代特征和当今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,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。一般应包括村(居)民权利义务、公共事务管理、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、社会治安管理、矛盾纠纷调处、村民自我管理、精神文明建设、环境保护、安全消防、移风易俗、留守人口服务管理等与村(居)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,规定的事项可以是综合的、多方面的,也可以是单项的。县一级要将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的内容细化到类别,乡级要将内容具体到细目,用以指导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修订完善工作。

修订完善村规民约、居民公约应分别按照“四议两公开”工作法和“一征三议两公开”工作法作出决定。在工作中,要把握好以下六个环节。一是宣传发动,提高认识。村(社区)党组织和村(居)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村(居)民讲清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的性质、作用,以及修订完善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的重要意义。二是广泛讨论,提出意见。召开多种会议,采取多种方式,组织村(居)民广泛酝酿讨论,提出群众最关心、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,确定修订内容;要认真听取村(社区)内共青团、妇代会、残疾人协会、老年人协会等群团组织和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,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;还要关注利益关联群体的意愿和要求,使村(居)民真正参与到修订过程中。村(居)民委员会可成立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起草小组,承担修订完善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的具体工作。三是集中意见,拟定草案。各村(居)民小组收集村(居)民意见,报村(社区)党组织和村(居)民委员会。村(社区)党组织、村(居)民委员会根据收集的意见,由起草小组拟定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草案,发给村(居)民、村(居)民小组及其他利益相关组织广泛征求意见,反复修改。必要时,应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讨论、专项论证。四是多元商议,阳光操作。在征求、吸纳各方意见后,形成讨论稿提交村(社区)“两委”联席会议讨论、完善,并开展多种形式的民主协商,尊重各方意志表达,公开公正,集思广益,力求达成广泛共识。五是召开会议,表决通过。根据所提意见修改后,村(居)委会要按照法律规定,召开村(居)民会议对草案进行民主表决,村规民约、居民公约须由本村(社区)18周岁以上村(居)民过半数或2/3以上户代表参加,并经参加会议人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。六是备案审查,公布执行。村(居)委会应将表决通过的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报乡(镇)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进行合法性审查。乡(镇)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对审查合格的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;对存在合法性问题的,要责令改正。合法性审查通过后,要将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张贴公布,印发各家各户。

四、加强对修订完善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工作的组织领导 

(一)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。修订完善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是事关基层民主建设、法治建设、社会建设、文化建设的重要工作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,纳入重点工作,与健全和落实基层四项基础制度相结合,充分发挥组织领导、统筹推动作用。各级要将修订完善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明乡镇(街道)、文明村(社区)考核内容。

(二)加强督促指导。各级民政、综治、文明办等部门要加强协作,密切配合,做到共同调查研究、共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、共同开展业务培训、共同部署推进、共同督促指导、共同总结验收,确保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修订完善过程符合法定程序,内容充分体现社情民意、符合法律法规政策,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。坚持分类指导,根据村(社区)的实际情况,因地制宜,分类分期开展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修订完善工作。今后,在村委会(居委会)换届后的当年或次年上半年,都要对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进行修订完善,建立长效机制。乡镇(街道)要做好具体督促指导工作,对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依法整改。市民政局、市综治办、市文明办将采取多种方式,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回督导。

(三)广泛宣传动员。各地要利用广播、电视、网络、宣传车、标语、公开栏等形式,广泛深入宣传修订村规民约、居民公约的重要意义、工作原则、内容要求、方法步骤。要注重总结、推广、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,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。要采取多种方式动员、组织广大村(居)民参与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的修订工作,形成“我参与、我制定、我承诺、我执行”的良好氛围。

(四)抓好执行工作。各村(社区)要成立由村(社区)干部和德高望重、办事公道、热爱公益事业的村(居)民代表组成的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执行推进小组,经常评议、检查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落实情况。建立健全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执行激励制度,通过设立党员示范岗、监督岗等方式,带动和引导村(居)民自觉执行村规民约;把遵守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作为文明家庭、文明村(居)民评比的重要内容,对模范执行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的家庭和个人予以表彰、奖励;注重运用舆论和道德的力量,促进村规民约(居民公约)的执行,做到有约必依、执约必严。

 

郑州市民政局   郑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     郑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年7月1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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